——访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于建伟
编者按——
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求成年人保护法(修订草案)》。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。这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,该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求成年本保护法律制度,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,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。从这期开始,本周刊将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就该法做系列解读。
不得开除“问题”学生、让孩子有足够的睡眠、一些商品须对孩子说“不”……这是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入保护法》中的新内容,也是受到社会各界强烈关注的亮点。
就这些亮点,本报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女司室主任于建伟。他认为在法律中这样确认未成年人的几大权益还是首次,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,全面充实了家庭、学校、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,强化了法律责任,法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大大增强。于建伟特别提醒注意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三大特点值得关注。
明确和最大限度地
保障未成年人权利
于建伟说,作为一部中国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,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。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:“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、发展权、受保护权、参与权等权利。”这是对联合国制定的《儿童权利公约》有关规定的概括。该公约规定,儿童享有生命权,受父母照料权,就影响其本人的事项发表意见权,不受虐待、剥削和忽视权,困境儿童得到国家特别保护权,健康权,社会保障权,受教育权等几十项权利。联合国通常把儿童的这些权利概括为四大类,即生存权、发展权、受保护权和参与权。《中国儿童发展纲要(2001-2010)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》也作了这样的表述。
于建伟说,基于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成长的特殊重要性,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:“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,国家、社会、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。”为了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,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、学校保护、社会保护、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各章,从不同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。特别是在总则第七条规定: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;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,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。”于建伟认为这是十分重要的保障措施,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健康、持续发展意义重大。
优先保护未成年人
身心发展特点是总原则
这次修订删除了第一项原则,保留了另外三项原则,并将“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”修改为:“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”。同时在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“四大权利”之后规定:“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、优先保护,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。”于建伟认为,强调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给予特殊、优先保护,它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一项总原则,是贯穿全法的一根红线,在“四大保护”各章中均有体现。比如,在家庭保护一章中,增加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、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”的内容;在学校保护一章中规定:“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,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、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”;在社会保护一章中规定:“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,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。”在司法保护一章中规定:“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,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,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,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,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。”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、优先保护的原则,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律性认识的升华,是国际社会保护儿童先进理念在国内法中的集中体现。
着力解决未成年人
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
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。于建伟说:不可能—通过恪改一次法律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。抓主要矛盾、解决突出问题,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重点。比如,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。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,给未成年人学习和娱乐开辟了新的渠道。与此同时,腐朽落后文化和有害信息也通过网络传播,腐蚀未成年人的心灵,社会各界反映强烈,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。为了既发挥网络对未成年人成长的积极作用,又尽可能避免网络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,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“堵”和“疏”两个方面作出规定:“国家采取措施,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。”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,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。”
针对一些家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问题;校园安全问题;对孤儿、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;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,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等等,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做了规定。
出台背景
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1月1日实施以来,对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,促进他们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,发挥了重要作用。但最近几年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,不少青少年沉迷网络不能自拔,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,父母对手女生而不养、养而不教、教而不当等一些新问题的出现,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严峻挑战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。
新增内容
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、发展权、受保护权、参与权等权利,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。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,国家、社会、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。未成年人不分性别、民族、种族、家庭财产状况、宗教信仰等,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。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、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。